建设工程及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整理一、 建设工程类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8〕20号] [2018.12.29 发布] [2019.02.01 实施]
2、关于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2.04.09 发布] [2012.04.09 实施]
3、最高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7〕执他字第9号] [2009.04.16 发布] [2009.04.16 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8〕执他字第8号] [2008.11.05 发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优于质权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5〕执他字第31号] [2006.06.14 发布] [2006.06.14 实施] 6、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2006.04.25 发布] [2006.04.25 实施] 7、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5〕执他字第16号] [2005.12.25 发布] [2005.12.25 实施] 8、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两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3〕执他字第31号] [2005.01.24 发布] [2005.01.24 实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4〕14号] [2004.10.25 发布] [2005.01.01 实施]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3〕民立他字第3号] [2003.08.28 发布] [2003.08.28 实施]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3〕民四他字第7号] [2003.05.14 发布] [2003.05.14 实施]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2〕16号] [2002.06.20 发布] [2002.06.27 实施]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2001.04.02 发布] [2001.04.02 实施] 14、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6〕法行字第7号] [1997.08.29 发布] [1997.08.29 实施] 二、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民法总则及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第66号,2017-3-1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 ◆合同法及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建筑法及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4-22修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7修改)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19-3-13)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2013-12-11) 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12-27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2019-3-18修改) 3、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2018-3-8) 3.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3.2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编总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三、 会议纪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摘录) 3、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摘录) 四、 其他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2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2〕民立他字第30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经他字第5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6号) 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营黄羊河农场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法经字第10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2017-6-5)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2017-2-22) 五、 各省市法院指导意见 ◆ 【浙江省】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法民一〔2012〕3号)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2〕2号)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512)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 号,2017-12-25)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2014-12-15) ◆ 【福建省】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年11月22日,《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 【北京市】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168号,摘录) ◆ 【江苏省】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12-21) 5、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中法〔2010〕130号) ◆ 【广东省】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修订) 5、深圳仲裁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重庆市】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摘选)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渝高法(2003)48号)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2016-11-9) ◆ 【四川省】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6-22)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2015-3-16) ◆ 【山东省】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部分(鲁高法〔2011〕297号,摘录) ◆ 【安徽省】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 ◆ 【辽宁省】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 ◆ 【湖北省】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节选) ◆ 【河北省】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2018-6-13) 六、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二十八、四十条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三、二十七条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规解读
法律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对一般产品质量的关注是有所不同的,这不仅因为建设工程的固定性、一次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所致,更因为是建设工程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具有不特定性,从而使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关系到整个社会效率。因此,作为经过委托承建(或自建)、用于销售(或自用)的产品的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不适用于主要针对一般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而单独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层面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4)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 2.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层面看,由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2)未按相关约定,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 (3)未按相关约定,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设备等
如果在发包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承包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可以避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但承包人却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从而造成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这种情况就是法律上的混合过错。为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 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的,一般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若发包人未按质提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虽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但是,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而言是不可能发现这种缺陷的,并按图施工了,所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由发包人自已承担。 若发包人未按要求的质量提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的,承包人或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履行了审查义务,而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而言是应该发现这种缺陷而事实没有发现这种缺陷的,并按图已经施工,所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以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定义“有经验的承包人认当发现而未发现”,应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 1)从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缺陷的严重程度,是否属于一般原理的错误所造成的(或是计算笔误造成的),并以承包人应具有的专业知识(而不需要很深的相关专业知识)就能判断的缺陷; 2)承包人资质等级以及投标书介绍的业绩所应具有的经验程度,或是否具有较高等级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具有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3)缺陷与经验的匹配程度:若二者是匹配的,则可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反之,则不应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履行检验义务 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商品混凝土的,一般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若发包人未按质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商品混凝土的,承包人没有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人),而总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总包管理义务 无论是分包人或承包人自己选定的合法分包,还是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作为总承包人均应履行总包管理的职责。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若总承包人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则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过错责任;若总承包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由于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瑕疵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两种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定的质量标准,即国家的强制性的标准;第二层次是约定的质量标准,即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以及作为合同附件的技术文件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施工承包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若约定的质量范围与法定的质量范围重叠,则重叠部分,取其高标准为准;未重叠部分,若有法定标准的,按法定标准;若无法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开工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之前,这一阶段通常称为返修责任,即承包人对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负责返修。 第二阶段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到保修期结束,这一阶段通常称为保修责任,即承包人对在保修期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负责保修。 承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和承担保修责任的分界点是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而保修期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遵循法定的保修期,第二种情况是遵循约定的保修期。但是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的保修期,若低于法定保修期,则以法定的保修期为准。 竣工日期的确定同样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1)若建设工程完工后,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某一日期为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若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按以下法律规定来确定竣工日期: ①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如果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竣工日期之前,发现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理应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由:修理、返工或改建,使其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已承担,若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还应按约定或法定承担赔偿责任。 当竣工日期之后,承包人就开始承担保修义务。保修责任是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担保的体现。所谓瑕疵担保是承担交付义务的当事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保证无瑕疵的承诺。 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出现两个不同概念,即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发包人,用以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金钱担保。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而质量保修金,是指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关于保修制度要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金钱担保。
1.基本案情 2004年,中建系统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就某商业大厦的建设签订总承包合同,并由某境外建筑设计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2005年11月,在该商业大厦工程完工后验收时,虽然该工程通过了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但发包人发现多项缺陷部位和需整改项目,因此没有直接核发竣工证明,而是要求承包商予以修缮和尽快完工。此后,2006年3月12日,建筑设计公司才向承包商发出“实际竣工证明书”,确认实际竣工期是2005年11月16日,保修期为一年,至2006年11月15日止。同时指出,未完善的项目应按期进行修缮,未调试的系统自系统测试通过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2006年5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最终结算书,确认工程总价款,发包人未按期履约。2006年12月20日,承包人以欠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发包人则以承包人质量缺陷造成的违约损失、租金损失、修复工作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提出反诉。本案起诉中的工程欠款,在司法鉴定后双方质证没有什么分歧,但是对本案的反诉则存在较大的争议。【资料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2.争议焦点 1)本案工程约定的保修期是否有效? 2)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 3)保修期届满后对于质量缺陷责任如何承担? 3.简要评析 1)本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是部分有效 争议双方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时,只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本案双方的协议没有全部遵守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保修期限的部位,按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期的部位,则按双方约定的保修期。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单位按设计的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形式、施工方式和工艺等技术条件所确定的保证该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 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定的保修期,还是约定的保修期,保修期起算时间均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的责任遵循“各负其责”的原则 由此可见,对于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首先有责任进行维修,而后确认缺陷的责任方并追究其责任。 3)保修期届满后因工程质量造成损害可提出侵权赔偿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没有对保修期届满后质量缺陷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工程教育网|”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在保修期后出现的质量缺陷都可以要求赔偿,只有存在“损害”的质量缺陷才可能要求赔偿。即是基于侵权责任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义务。 而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必要条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必然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因此保修期届满后对于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必须证明这四个要件全部存在。若不能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则不能就保修期届满后出现的质量缺陷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