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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条件下工程保险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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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04 18:07    点击数:8400    来源:《工程造价原理》

EPC合同中承包商和业主会面临更多的风险,运用工程保险可以对风险进行转移,因此选择合适的投保模式在EPC合同的推广中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工程保险投保的两种模式,即业主投保模式和承包商投保模式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承包商投保模式更适合EPC合同,更能有效控制风险,最终达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双赢。


关键词:EPC合同工程保险投保模式


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具有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艺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工程风险源复杂且风险规律难以把握。对于项目中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回避、风险转移、损失控制和风险自留四种方式进行控制。


EPC合同是国际项目常用的一种,目前在我国电力、石化等行业得到应用。在EPC模式下,业主通过工程合同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承包商将承担项目大部分风险。对承包商而言,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项目风险分析,来应对如此庞大、复杂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最常用的是风险转移,工程保险作为一种最为直接的风险转移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风险程度,并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发生和风险损失程度,保护了业主的工程顺利建成,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对于承包商,也保护了其施工机具设备等财产的安全,转移了第三者责任的赔偿,保持了承包商的财务稳定,对工程的顺利完成具有积极意义。


工程保险模式分为两种:业主投保模式和承包商投保模式。业主投保模式是国际项目中常用的模式,在国内项目也得到推广。业主投保模式下,业主以工程项目为标的进行工程投保。投保后由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控制,风险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向业主进行损失赔偿。然而在EPC合同中业主仅起引导作用,没有直接控制标的风险,需要通过承包商实现对标的风险的控制。这与FICID合同中提出的谁能有效控制风险谁投保的原则产生矛盾。因此,选择合适的工程保险模式是推行EPC合同时必须要探讨的问题。



业主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承包商作为相关利益人,在保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业主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时,双方对保费费率和保险范围进行确定。投保后,业主要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控制,对标的风险事故发生时的损失进行控制。然而在EPC合同下,业主并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业主投保模式就会产生以下问题:


1、对标的的间接控制


一般情况下,业主缺少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经验,由业主对标的进行风险控制往往会不全面。EPC合同下,业主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要想实现对标的的控制,只能通过承包商间接进行,造成控制链长,控制成本增高,最终导致业主成本的提高。再者FIDIC合同第18节关于保险的规定,提出了“应投保方”的概念,并将其明确为“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有责任的一方。”这就要求投保方是维护保险合同的第一责任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施工的任何阶段,并确保按照要求维持保险:在EPC合同下业主投保模式不满足合同关于投保方对标的的控制要求。


2、损失赔偿款支付繁琐


业主投保模式下,承包商想获得保险的索赔要通过业主进行,这样就形成了二次支付。支付繁琐,会降低承包商控制风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承包商在遭受风险损失后及时通过保费快速恢复生产。


3、投标报价不合理


EPC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投标时,承包商站在自己角度考虑风险和成本进行投标报价。工程保险可以减少风险损失,投标报价时承包商应考虑保险对风险的赔付。然而由业主投保工程保险不利于总承包人在投标时考虑工程保险对风险的可保范围和保险费率。最终导致投标价和工程保险费用中对某些风险双重考虑,造成业主投资的浪费。


二、承包商投保模式


承包商投保模式是指由承包商以工程项目为标的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种模式下承包商以少量的固定成本,通过投保将可保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解除自己在承保风险发生时遭受损失的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减少工程概算的不确定因素,保障项目财务的稳定性,当损失发生后,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补偿快速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同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有义务控制风险发生和损失扩散。承包商作为项目的实施人员,直接对保险标的进行控制可以增大控制力度。在保险服务中,保险公司也可以凭借自己多年对各种工程的承保、风险管理和事故理赔经验,积极参与被保险工程的防灾减损工作。通过风险防范措施的加强,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减少事故赔偿额,投保人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减少损失金额,保证按期顺利完工。  

  

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全程参与项目建设,承担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方面的工作。在EPC合同模式下形成(如图2)的保险主体关系。



承包商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承包商可以直接和保险公司联系,双方共同对保险标的进行有效控制。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承包商和业主相互协作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EPC合同中选择承包商投保模式下具有以下优点:


1、关系链简洁


各主体可以直接联系,没有间接环节,关系链简洁明了,可以更好发挥每个单位的作用。承包商作为项目的第一负责人,更了解现场情况方便投保时选择合适的保险,也方便后期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承包商和保险公司一起能更好地控制标的的风险。


2、投保范围合理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商比业主对风险的控制更有经验。承包商也更清楚风险发生的范围和可能性。EPC合同下由承包商投保,把工程项目各阶段都考虑进去,可以不重复地取得最大范围的全面保险保障,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效地进行损失控制。


3、投标报价合理


承包商投保可以更好地确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费用和保险额,从而使承包商在投标期间就清楚地知道享受的承保范围,并准确地估计未投保而需自己负担的风险,更好进行投标报价,最终实现业主对投资的有效控制。


4、生产快速恢复


承包商作为表现标的的直接控制人,由承包商和保险公司(或保险联合体的首席代表)谈判所有索赔问题,各方对所负责任更加清晰,索赔争端会大大减少,索赔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承包商就能迅速获得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的索赔款项,及时地恢复生产。同时,承包商还可以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决定保险的有效期限及后期是否需要增加保险或续保。


三、两种模式的对比分析


通过上述对业主投保模式和承包商投保模式的分析,在EPC合同中,业主投保模式和承包商投保模式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业主投保模式和承包商投保模式的对比


综上所述,EPC合同中业主投保模式和承包商投保模式各有千秋。业主投保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对风险控制力度不够。承包商投保模式解决了业主投保模式的缺陷,加强了对项目的风险控制。EPC合同中,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行,可以像业主投保模式一样对项目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同时承包商投保模式还有自己特有的优点。对于承包商投保模式来说最大的缺点是业主的利益不能保证,即承包商投保不利于业主风险损失的索赔和出现业主投资浪费。然而通过对风险的有力控制减少损失发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从长远来说是对业主投资的保证。在项目实施时可通过合同对承包商产生制约进而保证业主的利益。


因此,从整体来说承包商投保模式更加有利,在EPC合同中应选用承包商投保模式。


四、小结


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EPC合同在建筑业广泛应用。EPC合同项目投资巨大、参与主体众多、组织关系复杂、建设周期漫长、经历环节繁多,因而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风险。采用工程保险,合理选择投保人有利于业主和承包商对项目风险的转移,从而提高业主和承包商的收益。常用的业主投保模式不适用于EPC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EPC合同下选择承包商投保模式,由承包商投保并把有关利益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这样有利于承包商对整个工程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的转移;有利于投标报价的合理化;有利于对工程项目中的风险采取积极防范和控制措施;也有利于后期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最终实现工程项目顺利开展,达到业主和承包商双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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