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工程担保(Surety Bond)在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中,国际上一般采用工程保险担保形式。工程保证担保涉及三方契约关系。承担保证的一方为保证人(Surety)或称担保人,主要包括从事担保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商业团体等;接受保证的一方为权利人(Obligee)或称受益人、债权人;对于权利人具有某种义务的一方为被保证人(Principal)或称为义务人、债务人。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的一方为了避免因对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往往要求具有合格资信的第三方为对方提供保证,即通过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倘若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其对权利人的承诺和义务,以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我国将这种形式叫作“工作担保”,严格来讲,工程领域的担保应称为“保证担保”更合适。英文中涉及工程保证担保时均用“Surety Bond”这两个人字放在一起,看起来有些重复,其实,这两个词的组合并不是词义的并列和叠加,而是表达一种符合概念:负责或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也就是说,首先保证办到,然后提供担保。 保证担保在世界已具有近百年的历史,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起源于美国,该制度依托第三方实行信誉管理机制,以“违约假定”为设计原则,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加以防范,落实管理制度和措施。在美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中,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就依靠工程保证担保制度,通过这种体制管理整个建筑领域的各项合同,在发包商和承包商之间进行索赔与反索赔,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在国际工程建设管理中,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并向受益人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确保工程质量违约,则由保证人履约或赔偿。然后保证人再行使追债权利或没收保证金,处置反担保资产等。保证担保关系使原来简单的两方关系变成了三方关系,成为一种“金三角关系“。原来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从利益角度来讲是对立关系,但是保证担保介入后,三方在目的上有了一致性----不想赔。这样,三方就会都去想办法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因此,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风险管理机制,它的建立与实行可以强化市场的守信机制,使不合格的主体逐步退出建筑市场,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对建立统一开放、公平交易、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现已成为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惯例。 建筑市场经济的本质与其说是质量或标准,不如说是信用。 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核心是促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把信用放在第一位,用信用打造企业,将信用看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 要获得、保持和提高承包商的信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途径。通过工程保证担保,为参与工程建筑各方提供系统化的信用保障,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过程中的总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形成一个共同体,通过保证担保的机制,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协同的利益共保体,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