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行为,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1、适用范围: (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可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实际适当浮动)的在建工程项目。
2、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3、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不超过3%。存储比例定期动态调整。
4、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