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瓶颈 推行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访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会长赵峰推行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必然要求。推行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用经济杠杆和信用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行为,可以充分发挥担保和保险制度“市场减震器”和“风险蓄水池”的作用,建立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质量水平。 目前,我国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的现状如何?全面推广还存在哪些障碍?如何促使这一政策落地并加快推广?《建筑》杂志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会长赵峰。
记 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21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表明了国家推行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改革的决心。请您结合推进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谈谈我国这一制度的现状。
赵 峰:工程保险起源于20 世纪30 年代的英国。1929 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开工程保险之先河。随后,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目前,我国处于基本建设的高峰期,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有必要通过工程保险和担保来分散、转移风险,防止意外发生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通过市场手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在建筑行业引入保险和担保,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作用,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的风险管控,运用市场杠杆,净化市场环境,实现两场联动,促进行业优胜劣汰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有利于落实主体责任。我国已明确责任主体和质量责任终身制,但还需要具体的市场手段来保证责任的落实。实行工程保险与担保后,解决了我国建筑企业,尤其是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经济赔偿能力差的问题和建设单位项目公司无法追责的问题,有利于促进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同时也可以保证个人执业政策的有效落地。
三是有利于保障小业主的权益。过去,房屋建成交给小业主后,出现质量问题往往由于地位不对等、开发商项目公司注销等原因,使得小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后,如是参建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将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小业主,保障了小业主的切身权益,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
四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我国的施工行业利润微薄,还要缴纳几类保证金,势必造成施工企业的投机行为。实行工程保险与担保后,将大大缓解施工企业因为各类保证金造成的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
2014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发以后,各地加快了工程保险与担保发展的步伐。目前多个地区已经研究探索试点实施。例如北京2015 年颁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中明确实行工程保险与担保;安徽2015 年1 月发布《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福建2015 年10 月发布《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上海2016年6月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浙江2016 年底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厦门2017 年发布《建设工程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江苏、重庆、湖南、云南、广东、广西等地均在积极研究实施方案。
目前来看,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各地积极探索,部分地区的试点工作得到了政府、参建单位的一致认可,市场接受度较高。范围覆盖工程建设的投标、履约、支付、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安装一切险等。但由于目前我国的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各地试点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市场秩序、风险控制等。下一步需要各地统一认识,总结分享经验,鼓励做的好的地区和单位,以便更好地推广。
记 者:自2004年起,我国在北京、天津、深圳、厦门等地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了工程担保试点工作,但是进展缓慢,请问目前全面推广这一制度还存在哪些阻碍?
赵 峰:我国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发展较为缓慢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对工程保险担保的认识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险种费用没有科目列支,产品相对单一,市场准入秩序不清晰,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不足等。
目前我们正与部分地区联系,积极探索试点,研究解决方案,例如加快行业诚信和综合实力评价体系建设,在现行的“四库一平台”的基础上,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建筑企业的诚信和综合实力的评价标准,作为提供保险和担保的重要依据。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保险与担保的中介服务组织,为合同当事人的工程履约提供高效的咨询、代理、风险管控服务。在法律层面,建议出台相关法律,维护市场秩序。
记 者: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的建立便是建筑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请您谈谈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完善和推广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赵 峰:首先是国家政策导向,这一点在政府的文件中已经多次反映出来。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由政府强制推动将会带来更好的效果。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的根本保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工程担保缺少明确规定,成为各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主要障碍。因此,要把立法作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工作重点,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立法配套,使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有法可依。同时,要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配套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的工程担保法律法规体系。其次是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要让工程参建单位认识工程保险与担保政策,了解保险与担保带来的益处。目前,一些地方对施工企业银行保函的机制、特点、作用等的认识还不到位,影响了工程担保制度的推广实施。现阶段,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推进方案,明确实施步骤,严格责任落实,为推行这项制度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再次,加大工程保险与担保工作的研究和产品种类的推出力度,以满足建筑行业各参建单位的不同需求。最后,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风险管控。工程保险与担保不仅仅是事后理赔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作用,在前端做好风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