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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推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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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14 15:37    点击数:4590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要点》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陕西省推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为《方案》),就相关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方案》指出,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是指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一次性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破解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本次推行的区域评估评审工作仅针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方案》,实施区域评估评审的范围为: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重点园区、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特定区域,以及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区;实施区域评估评审的事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

  《方案》明确6项主要任务:一是清理评估评审事项,凡没有国家法定和政策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二是制定区域评估评审细则,由市(区)、县根据总体规划和工作实际确定选择开展区域评估评审的区域和事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三是组织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各地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分事项细化评估评审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关条件的评估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审;四是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行政审批部门主动公开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及负面清单,简化申办环节和申报材料,负面清单外的由建设单位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符合适用条件的直接报批;五是统筹推进相关基础工作,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使用区域评估结果或符合区域评估评审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审批;六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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