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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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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19 15:39    点击数:712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化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按省政府要求起草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现征求宝贵意见,请于2017年8月6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李   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电   话:0431-82752559 传真:0431-82752559

邮   箱:13843088921@163.com

 

附件:《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化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加快建筑业发展为核心,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方向,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为保障,坚持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全省建筑业绿色、创新、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扶持企业发展。强化各级政府规划、协调、引导职能,支持本地建设工程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展发展空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提升资本运作和投融资能力。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调动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探索项目模拟股份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支持有条件的本地企业参与采用PPP、BOT、EPC等新型组织方式的项目建设,积极向技术含量高、盈利能力强、规模效应明显的业务领域拓展。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或投融资建设确有困难的地铁、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双修”等省内大型项目或“高、大、精、尖、特”项目,其设计、施工业务,引导由中直、外省大型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享受省内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监会)


(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非国有投资的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及其他非国有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除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交易活动。相关部门不得强制纳入招标范围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不按时返还投标保证金、拒收保函、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且经查证属实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实行市场禁入或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吊销资质或撤销评标专家资格。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


(三)加快发展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木结构公共建筑应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支持大型设计、施工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备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可以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财审时,仅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有关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监理、设计单位联合投资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单位可在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联合体,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服务范围与内容等,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应当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或产生的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在合同中约定。行业协会可通过成本计算及综合评估制订和发布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收费行业指导价。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溯、追究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问题的管理,明确治理的范围、重点、步骤和要求。规范重大危险源的报告、管理、方案论证、施工、监测、预警等机制。强化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实施全程跟踪。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监局)


(七)加强质量安全机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监督执法装备、现场执法用车等各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将各类、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纳入监管范围,实现监管全覆盖。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监局)


(八)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政策体系建设,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对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关键程序和关键岗位,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工作标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完善驻厂监理制度。落实保障性住房、城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项目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推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驻厂监理制度。落实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建立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检测机构现场取样的工作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监局)


(九)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完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与吉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实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全面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各市(州)、县(市)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严禁强制要求跨市(州)、县(市、区)承揽业务的企业在本地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对于因建设单位不合理工期要求、供应不合格材料、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随意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支付担保。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曝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银监会)


(十一)加快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支持“互联网 建筑业”发展,全面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提升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和BIM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建筑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突破性进展,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和服务相关市场主体通过平台办理项目各项业务,特别是项目登记、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监管、验收备案等业务,要通过平台办理,实现业务数据实时采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和项目信息化管理,推进BIM技术应用条件下的各专业协同设计、协同施工、协同管理,实现从勘察、设计、施工到运行维护阶段的数字化交付和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二)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扶优扶强等方面的应用。将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禁止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完善联合激励机制,大力推行建筑市场“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政策;建立完善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违法违规、计入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对责任主体严格准入清出。全面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银监会)


(十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保证金管理,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坚决禁止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新设保证金。对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中: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预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价款4%缴纳,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1%。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制度,探索实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对于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函,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型收费,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并公开涉企收费清单,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银监会)


(十四)加强工程结算管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银监会)


(十五)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全省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建筑劳务人员培训体系,开展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劳务人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六)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劳务人员的主要载体,倡导“工匠精神”,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公司化、专业化、产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促进建筑农民工向技术工人、产业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农民工就业创业。探索建立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十七)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部门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八)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推进建筑全装修,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十九)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试点。以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 “资源链、产业链、技术链 ”和  “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市场体系  ”为核心,以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生产基地、试点示范项目为载体,以创新木结构建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保障,着力提高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科技创新、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运行机制,促进全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二十)加强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提升我省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淘汰落后技术和材料,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加大建筑扬尘治理力度,倡导绿色建筑施工,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现场无害化处理技术,实现资源再生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一)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围绕装配式建筑、现代木结构、绿色建筑、BIM技术应用、全装修和建筑节能等方面制定地方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法的推广应用。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定期复审,及时修订,提高标准时效性,加强对标准应用的监督指导,逐步完善标准执行监督执法机制,增强标准的执行力和权威性。建立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专家库,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质监局)


(二十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城市设计工作,按照我省东中西部不同的地域特点,从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统筹谋划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节能及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提高方案设计质量,方案审批部门要对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景观节点的设计方案进行重点审查。加强BIM技术应用,加快推进信息化审图工作,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水平。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进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积极开展建筑评论和优秀设计评选,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加快省内建筑设计企业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三)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吸引中直、省外大型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子公司,优先保障企业生产生活用地。支持鼓励本省企业开拓省域外市场。密切关注和跟踪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对外经济援助政策,熟悉项目申请规范,畅通项目信息渠道。探索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省外、境外工程。适时在省内、外召开企业推介会,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随时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状况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支持扶持。加强建筑业“走出去”相关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等国家扶持政策。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监会)


(二十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企业及从业人员自律准则、促进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守法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提高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团体标准编制、制定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工艺工法创新、提升行业管理素质和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负责人”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把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并不断完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目标考核。省政府将建筑业发展工作纳入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县(市)政府也要将本地建筑业的发展列入目标责任考核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省住建厅要加强对全省建筑业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通报各地建筑业工作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联动的方式,及时宣传报道建筑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重大意义及典型经验、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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