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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函取代投标保证金,对建筑招投标领域,到底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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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2/25 02:01    点击数:9041    来源:腾讯网

一、电子保函究竟是什么?

电子保函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担保人应投保人的请求,以电子化文档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化担保凭证。在招投标活动中,可用于替代现金或纸质保函缴纳保证金。


电子保函申请流程

电子保函的使用迎合了当前招标采购领域对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追求,是各地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能的有效手段。


二、以电子保函取代投标保证金,针对招投标哪些痛点?

1、投标人负担重

众所周知,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来解决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工程质量问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缴纳方法及退还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投标人深受痛苦。

以建筑行业为例,据不全完统计,建筑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有的一个亿的工程,光保证金就要交7-8千万,可见建筑企业受保证金之苦多深。这个尚且不说,很多时候建筑企业需要自行垫资施工,更是加深了建筑企业的负担。

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来说,他们为了追求市场份额/发展,在投标过程中将大量自有资金用于交纳保证金。而很多企业为了弥补投标资金的不足以及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及投资,只能硬着头皮从银行借款,这不仅急剧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同时也是导致我们很多企业债务负担重的原因之一。

没做过施工的可能不知道从银行借款的财务费用有多高。一般新开工项目资金相对都比较紧张,有的项目甚至将业主支付的预付工程款用于偿还债务。特别是依靠银行贷款交保证金的企业,在如今项目利润薄如纸的情况下,毫不夸张的说,有的项目一年的经营利润可能还不够交银行贷款利息。

另外由于施工企业缴纳各类保证金投入总量大,回收周期长,沉淀资金过多,严重影响企业整体资金运作。最终形成了企业中标项目越多,资金压力越大、企业效益越差的恶性局面。

2、招标人手续繁琐

现金保证金的收退工作量很大,纸质保函容易造假、真伪难辨,人力物力的投入成本不小,只能靠无意延迟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疏忽退还保证金的利息而弥补成本。

3、行政监督部门两难

如果让招标人收取,难免产生信息泄露和收退不规范的行为;如果由交易中心收取,难免产生剥夺招标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4、导致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有些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由于交不起投标保证金,就出现了有资质的出资质,有钱的出钱,换句话说就是“用你的钱用我的资质,中标以后一起干”的串通投标、联合投标现象。对于有些中标单位来说,直接变成了谁能交来钱、我就让谁干,从而滋生了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三、各级部门推广电子保函的政策

早在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中就提及,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并在其中明确指出:“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019年6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提出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积极发展电子保函。

今年2月8日,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中也特别提出,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目前各地推进电子保函的主要手段:

1、不得限制缴纳形式

山西提出“不得限制以投标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北京提出“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私自收取投标保证金,增加潜在投标人的负担。”

2、不得限制金融机构

山西提出“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工程担保公司。”

北京提出“投标人在相关交易系统投标担保提交环节,从金融服务平台合作的金融机构中任选一家。”

3、鼓励金融机构参与

北京采用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在京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

山西银保监管理部门积极推动有关金融机构根据金融业管理规范和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开发相关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电子保函。

4、允许金融机构多种渠道办理

山西文件还规定,“金融机构利用电子交易平台通道办理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应规范及系统建设实际完成电子化设置”,那意味着金融机构也可以不利用电子交易平台,而通过其他渠道和方式提供保函服务,丰富投标人的渠道和方式选择,增加市场供给。


四、推广电子包含对建筑业领域的影响

1、降低投标人的财务压力

而推行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不得由投标人垫资建设,极大缓解了投标人的资金压力。

2、遏制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推行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另一个益处就是能够遏制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因为交纳大量的现金保证金,对招投标的规范及整个建筑业的规范化都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3、让施工单位和业主越来越平等化

一直以来中标单位相对于业主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比如我们上面提到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缴纳方法及退还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时候,一般都是招标单位说了算。

建市〔2019〕68号文件中的一大亮点是设定了“双向担保”制度,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此次对于保证金的金额比例直接定死(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所以此次双向担保制度,相当于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标单位和业主在合同里面双方的平等性。

4、农民工主体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建筑业从业群体达5000多万,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以来是建筑领域的顽疾之一,也是需要国家给与权益支持的主体。建市〔2019〕68号文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同时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可以说是国家层面以最坚决的手段来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甚至倒逼建筑企业要转变观念,不要再想着用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幌子变相要挟工程款,同时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5、加速建筑业招投标环境的净化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电子保函、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等等措施,对于建筑业市场的净化、出清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此外,与纸质保函相比,电子保函更加便捷、可信。电子保函办理简单便捷,且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为投标人节约了时间(比如文件提出的缴纳担保服务费后,金融机构5分钟内出函),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方便查验真伪,开标前不可见,所有操作全程电子留痕,更加真实可信。

从宏观层面来看,电子保函的推广有助于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对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也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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