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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欠薪再升级!人社部多举并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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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0/19 08:59    点击数:5925   

9月4日,人社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下简称《细则》)。其中这几点值得建筑企业关注:


治理欠薪源头,《细则》提出要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1)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2)对建设单位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3)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4)不再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建设。


保障工资支付,《细则》提出:1)提高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行实名制管理;2)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过账户直接发放工资;3)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4)明确招工单位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以及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


梳理考核细则,不难发现除了对建筑企业主体行为进行多方规范外,《细则》还在欠薪源头治理与工资支付保障中,给工程担保在工资支付保障中的作用画上了着重号。


1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欠薪源头治理中的应用


欠薪问题遍及各个行业,其中以建筑行业为甚。这自然与建筑行业特殊的结算方式有关。


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按月支付,建筑行业多按照工程节点发放工资。由于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直接挂钩,因此自业主至工人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影响末端的工资发放情况


这也是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的重要原因:工程层层转手,工资也不得不一转二、二转三……每一环节的延迟或克扣,都会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拖欠。


为保证工程款及时到位、根治欠薪源头,主管部门引入了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一第三方力量,以辅助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以及赔偿工作。


工程款支付担保,即担保人受发包人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发包人没有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担保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业主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施工企业即可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而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担保人,也将凭借自身的担保实力,直接遏制工程款层层拖延、农民工工资无限拖欠的情况。其中,保险公司还将在担保前审查建设单位的资信及能力,并在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的风险管控,以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款拖欠的几率。


作为对发包人履约行为的有力制约,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我国发展迅速:从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概念,到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再到如今《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纳入政府考核——随着工程担保制度的加快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将在建设行业发挥更多的光和热。


2


农民工工资担保

在工资支付保障中的应用


即使在工程款到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存在施工企业恶意拖欠的情况。而农民工普遍权利意识不高、维权意识薄弱,首先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仅凭包工头口头承诺就参与建设,其次在欠薪发生后更是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却选择极端方式寻求解决。这进一步造就了“农民工讨薪难,欠薪者有恃无恐”的现象。


因此,除了在欠薪源头引入工程款支付担保外,主管部门还引入农民工工资担保,以监管工资支付责任主体(施工企业)的支付行为。


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早期形式主要为保证金:施工企业将保证金缴纳给社保或劳动管理部门,假如企业出现发薪违规情形,劳动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将保证金发放给农民工,以此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这一制度最早在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发展至今,不仅发展出了丰富的形式,而且创新地采用了“差异化缴存”的管理机制


担保形式上,从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首次提出“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2018年《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资保证金已经在形式上接轨国际管理,最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管理机制上,从2017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到2018年《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实行差别化管理”,通过差异化管理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起“守信激励,失信惩罚”机制的初心一直不变:对缴存前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农民工工资保函保额适当降低,甚至直接免缴;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农民工工资保函保额适当提高;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上限限制。


对农民工工资担保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不仅显著降低了诚信企业资金压力、加大了失信企业经营困难,而且鼓励并引导企业了诚信经营、规范运作,这组“组合拳”从多个维度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同样在住建部7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也被列为了重点发展对象。相信通过两者在治理欠薪源头和保障工资支付中的作用,欠薪问题能够离农民工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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