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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建筑质量关,法规、行政、经济手段齐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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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8/20 02:25    点击数:5814   

       今年入夏以来,媒体连续报道了几起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全国超过30个城市的楼盘业主的集体维权潮,以及对于房企高周转的集体声讨,持续笼罩着相关舆论——建筑工程质量,尤其是住宅工程质量,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以及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都予以高度关注。自上世纪90年代建筑业开始腾飞起,相关宏观调控便逐渐加强。


       具体而言,政府采取了法规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经济手段这“三位一体”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1法规手段


       从规划和法律法规上看,我国已构建起较为完备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布《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指导我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


       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首份规范化文化,条例规定了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这两项主要监督制度。该条例经2017年10月的修正,至今仍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除了纲领性文件外,针对工程建设细分领域质量管理的文件也层出不穷。如: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就五个方面(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精心勘察设计、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的24项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就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作出部署,指出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强调要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一方面简化了审批流程,另一方面更强化了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2行政手段


       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通过法规手段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住建部、厅、局则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工程建设领域的质量专项治理。


       如住建部于1992年8月印发的《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8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4年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


       除了各项批复、批准、意见、规定等文件外,各级住建部、厅、局也就工程质量管理制定了长期与短期规划


       以住建部近年来制定的相关规划为例。


       长期:


       2014年9月,住建部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两年的重点工作任务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017年3月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住建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并印发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方案指出要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短期:


       自2010年起,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也每年制定其工作要点。年度工作要点总体思路的变化也鲜明地展示了我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程与方向。



       2010年:逐步构筑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2011年: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2013年: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2014年: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2015年:夯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基础


       2016年: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2017年: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2018年: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3经济手段


       在法规手段和行政手段外,我国政府还积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利用货币、税收、财政支出等经济杠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在建设工程领域施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2005年8月,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在建设工程领域施行质量保险制度


       2006年1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发展至今,这三项制度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经济手段,也有了迥然不同的现状。


       2017年6月,住建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除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外,也指出要推行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的一种)替代预留保证金。


       这为工程担保制度的大力推行埋下了伏笔。2018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强调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应用,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与保证保险,而且提出“3年内保证金保函替代率提升30%”的目标。


       与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担保此消彼长的近况不同的是,工程质量保险显得水花寥寥。除了安徽、江苏、上海等地尚在进行试点工作外,工程质量保险在其余地区尚有待普及。


       目前,法规手段、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共同维护起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宏观调控。随着法规手段的完善、行政手段的细化以及经济手段的丰富与发展,工程质量也将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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