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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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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8/21 02:33    点击数:5889   

  为持续推动建筑业劳务用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日前,市建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施工单位等劳务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八项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施工单位直接雇用的,要做到按时足额支付;采取劳务分包作业的,要强化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知要求落实劳务工资分账管理(即预储账户)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资预储账户,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农民工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分阶段划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落实工资月清月结制度,施工单位要使用预储账户资金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底,对照劳务用工名册审定劳务分包企业拟定的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支付工资。

摘自 《天津日报》 2018.08.20 记者 胡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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