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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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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23 02:52    点击数:7149   

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构建我区建筑施工行业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落实我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工安责险”)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工安责险释义

  我区建工安责险是保险机构对我区投保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我区建筑施工行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强制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为并行关系,保险责任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上述产生的医疗救护、抢险救援、事故鉴定和法律服务等费用。具体详见附件。

 二、实施范围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施工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八大高危行业之一,自发文之日起,全区新申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投保建工安责险。在本通知发文之前已申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施工单位参照本通知投保建工安责险。

  三、承保单位

  为高效推进我区建工安责险实施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安全事故预防服务,避免建工安责险承保展业市场恶性竞争,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建议施工企业向偿付和事故预防服务更有保障的共保体投保建工安责险。

  (一)共保体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了四家保险机构组建了建工安责险共保体,可承保我区建工安责险,具体如下:

  1.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2.共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首席承保人负责建工安责险的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联系电话:0757-86231276)。

  (二)其他独立展业的保险机构

  鉴于建工安责险对于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和事故预防服务水平有较高的要求,除上述共保体外,其他有意向在我区承保建工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具备商业信誉良好、偿付能力高、理赔高效等条件,并成立事故预防服务团队、制定安责险服务方案向我局报备,接受我局考核。

  四、投保方式、承保期限及费率

  (一)投保方式

  1.建工安责险以项目为单位,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投保;

  2.建工安责险保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专业分包单位应按工程造价比例承担投保费用。

  (二)承保期限

  1.未开工项目,自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之日起至施工许可证载竣工之日(按合同工期计算)。

  2.已开工项目,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施工许可证载竣工之日(按合同工期计算)。

  3.保险期限届满时工程未竣工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在3个月以内,免费延期,延期超3个月的延期保费按照剩余工程造价及延期期限计算。

  4.如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投保人可在停工之前向保险人申请办理保单暂停手续,保单暂停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保险期限可顺延。

  (三)保险费

  保险费由主险(必选)和附加险(可选)组成,计算方式为:保险费=工程造价*基础费率之和*系数A*系数B*系数C*系数D,其中,工程造价以网签备案合同价为准,基础费率参考价和系数详见附件。

  为提高承保效率,结合其他地市经验,保险机构和投保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风险情况,就费率浮动进行协商。对于屡次拒不整改隐患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投保人,保险机构可适当提高费率。具体费率及费用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五、理赔处理

  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快速赔付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于确定范围的,实施预先赔付;保险机构认为不属于理赔范围的,应充分说明理由;理赔条款不得设置出具政府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条件。

  (一)理赔程序

  1.发生安全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承保机构报案。

  2.承保机构在受理报案后30分钟内,安排理赔人员进行电话回访,向被保险人一次性提供索赔资料清单;对于需要查勘现场的或现场需要协助的,保险服务人员应在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同时协助被保险人实施应急措施,减少损失。

  3.保险机构理赔人员初步审核单证后,如果发现资料欠缺,可以一次性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收到齐全的索赔资料并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下列要求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对于5000元以下医疗费用(不涉及住院)赔偿,可以微信提交资料,实现即时结案支付。

  (2)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10万元(含)之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100万元(含)之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4)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二)赔偿额度

  根据投保的险种,按照以下限额赔付:

  1.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工程,保单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人民币;每次赔付限额500万。

  2.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工程:保单累计赔付限额5000万人民币;每次赔付限额1000万。

  六、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考虑增加建工安责险的费用,在发包工程项目时,应告知并督促施工企业投保建工安责险。

  (二)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不得无故退保,要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服务,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险机构要成立建工安责险业务团队,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机构,制定服务工作方案,为所有投保企业提供专业的事故预防服务,定期向我局提交月度、季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总结工作报告。保险机构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对事故隐患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企业,保险机构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要依法督促所属监督的工程项目投保建工安责险,对于未按要求购买建工安责险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上报,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未按要求购买建工安责险的施工企业予以严肃处理。

  (五)我局将定期对承接我区建工安责险的保险机构进行考核,对于存在违规展业、事故预防服务落实不到位、保险义务履行不到位等不良行为,且不能立即改正的保险机构,我局将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其不良行为,向“信用南海”提供其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区建筑施工行业发布风险提醒。同时,对于继续向存在不良行为保险机构投保的工程项目,我局将予以重点监管。

  附件:保险费率和保费计算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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