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据悉,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单个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内容为项目单元),可继续按照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执行至工程竣工验收;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通知执行。 连续3年未欠薪可降低缴存比例 通知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各市(包括雄安新区)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工资逾期未付可申请动用保证金 通知要求,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