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市建〔2018〕162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75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我委制定了《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75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有效遏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试点工作,探索符合社会需求和相关方利益的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二、术语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实施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投保工程的所有权人,包括建设单位、业主。 本实施方案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三、试点范围 在政府性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商品住宅等其他建设项目自愿参加试点工作。
四、承保范围和期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险期限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期限为两年。
五、保险方式 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 参与工程质量保修试点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达到50亿;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四)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经验。 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
六、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 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可共同委托同一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和质量风险管控。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委托,由保险公司依法选用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风险管理机构或风险管控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并出具检查风险评价意见,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责成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七、保险赔付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业主在工程质量保险期内认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八、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配合。
九、信用应用 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保险费率与建筑业企业信用联动机制。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并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于费率优惠。
十、激励措施 (一)试点期间,实行工程质量保修的项目,优先推荐参评芜湖市建设工程“鸠兹杯”奖和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奖。 (二)试点期间,对于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试点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