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工程担保的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促进杭州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依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市各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实际,按照“市场运作、商业担保、行业管理、政府监督”的工作思路,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培育市场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信用体系建设,调动各方积极性,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二、工程担保种类 (一)投标保证金担保。 (二)履约保证金担保。(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
三、工程担保方式 被保证人选择工程担保方式的,可自主在以下方式中任意选择一种: (一)银行保函。 (二)保证保险。
(三)工程担保机构担保。 四、规范工程担保行为 (一)保证人资格。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格式文本。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制定杭州地区规范的保函示范文本、保险合同示范文本或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条款要涵盖保证的范围、保证金额、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索赔、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等,并作为示范文本予以公开,供被保证人参考。 (三)担保有效期。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有效期根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24个月。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为施工企业在杭经营的期限,对符合政策规定准予退还的,可变更有效担保期,免于提供保证金担保。 (四)同时担保限制。同一银行分支行、同一保险分(子)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五)自主选择原则。被保证人可以自主选择除现金以外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担保方式,但其提交的担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建立公平公正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措施,全力推进工程担保工作。 (二)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于投标保证金担保、履约保证金担保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保证形式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对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应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1〕213)文件要求执行,对符合政策规定已经办理农民工工资退还的、且没有再发生拖欠工资投诉的企业,可免于提供保证金担保。 (三)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通过杭州市建设网将经营单位信息以及保函示范文本、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和投保单、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主动公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工程担保情况。 (四)通过年度评价激励,引导各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和帮助建筑业企业运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工程机构担保业务,减少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的负担。各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杭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采取差别化费率,实施差别化管理。
(五)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主体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与银行授信、诚信奖惩相挂钩的制度,加大检查监督和失信惩处力度,促进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惩处”的市场新机制,切实为企业减负解困,为杭州市建筑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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