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工程质量公示制度今年试点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2019年工作要点,就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明确: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制度试点,鼓励地方开展建筑品质工程创建活动,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并推进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制度。
这是工程质量提升行动(2017年随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结束,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正式启动)进入攻坚阶段的重要标志:围绕“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这一重点,住建部于《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中提出了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的工作目标。
此次质量安全监管司在2019年工作要点中首次提出试点的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制度,便是对工程质量评价制度建立工作的再次推进。
工程质量公示制度尚无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措施,地方层面可供参考的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建委于2009年3月印发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于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前监督及质量投诉情况网上公示曝光制度的通知》,以及安徽省合肥市于2016年4月起试行的房屋工程质量公示制度。 梳理地方政策和措施,不难发现这一制度在各地皆以公示工程质量考核结果为核心、以构建差异化质量监管制度为宗旨,但在形式上各有侧重。 公示内容:质量投诉情况是各地的公示共同点,如合肥市的工程质量公示范围为工程竣工验收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受理的质量投诉情况。此外,济南市的公示曝光对象还包括竣工前监督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青岛市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的内容也涉及全市年度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情况。 公示结果的使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公示的首要目的,如青岛市强调通过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工程质量考核结果。此外,合肥市还据此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首次被纳入公示的项目及企业,公示期限为1年;第2次被纳入者公示期限为3年;第3次及以上纳入的将被长期公示,有关不良行为将被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凡录入该系统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将按相关规定遭受惩戒。青岛市也提出要实施将量化评价情况与企业考核、评优评先等有机联动的“评价联动”机制。 三、工程质量公示制度的建立 要构建工程质量公示制度,还需在制度前后建立两个机制,前者是“企业自控、政府考核、市场反馈、社会监督”的质量评价机制,后者则是公示结果动态管理机制。即丰富工程质量评价维度,并通过差别化手段实现价结果的更大程度应用。 以同时可作为评价来源和应用场景的工程质量保险为例。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保险公司所承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范畴,并鼓励保险公司对被纳入公示的建筑企业提高费率,以增加其经营成本。 当然,作为工程质量评价体系的新增环节,工程质量公示制度的建立仍需以工程质量评价制度的健全为前提。在创新公示制度的同时,我们还需加快落实工程质量评价制度。 自1992年建设部发布《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以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便一直是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施行工程质量公示制度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将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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