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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金融办关于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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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01 07:25    点击数:8007   

丽建发〔2018〕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发改委,市级各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省住建厅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的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创新,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经研究,决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保险。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


(二)改革创新,扩大开放

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引入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三、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行方案执行。


(二)实施险种

此次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三)实施要求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保险条款、保证函)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等具备同等效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投标人选择保险合同形式。建设单位不得无故限制建筑企业选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作为工程担保的权利。对已缴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允许建筑企业用保险合同代替原有的保证金。保单须针对具体的项目,要求为一项目一保单。

将工程综合保险作为履约担保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现金、银行保函等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四)开展模式

由于建筑工程综合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二年的试行期。试行期间,我市将成立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共保体),共同负责我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该险种的推广运行。试行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共保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

共保体应按照规定制定共保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共保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


(五)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风险管控职能,服务建筑行业和企业。为减少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建筑合约的顺利履行,促进丽水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

1、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2、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人认为必要时,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在进场后应及时向建筑业企业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3、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公司应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保险公司的基础费率应当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基础费率执行,浮动费率的厘定应根据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按向保监会报备的风险调整系数进行加权确定;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险公司的优势,以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4、切实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5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可以就赔偿保险金期限另行约定。

对于重大事件,保险机构需建立先行赔付应急预案,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项,积极提供预付赔款。

5、加强数据分析与积累。保险公司应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及时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6、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企业能力。简化建筑企业办事流程,优化服务改革,申请在办证中心设立工程综合保险便民服务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让企业实实在在获得一份便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主动为需要工程担保的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要加强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措施,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及时并积极总结推广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本试行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试行期暂定二年。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金融办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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