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 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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