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建发〔2018〕211号
各县区建设局、人社局、金融办、公管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98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工程担保市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总体要求,立足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解决建筑施工领域进度、质量、安全、工资支付等履约方面防范风险能力不强的问题。
二、试点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
三、试点时间 开展试点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根据试点期间情况和市场需求对试点范围、试点险种、开展模式等再进行调整。
四、试点险种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险种;全装修项目鼓励开展绿色家装质量保证保险等适应建筑工业化工作需要的工程保证险种。
五、开展模式 通过公开方式从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管理水平、偿付能力、服务能力等择优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数家保险公司组成保险共保体。试点期间,由保险共保体,负责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保险共保体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风控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 共保体应按照规定制定共保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共保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
实施内容 (一)保证使用效力。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等具备同等效力。对于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二)明确保证方式。试点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允许选择工程综合保险形式。 (三)承保相关要求。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以外的保险一般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可以按企业为单位,但不得少于我市目前最低额度要求承保,同时允许投保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数量、合同金额进行加保额投保。 (四)加强风险防控。保险公司应与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 (五)费率差别化浮动。保险公司应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前提,同时将动态风险管控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差别化费率,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的基础费率应当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基础费率执行,浮动费率的厘定应根据投保人和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按向保监会报备的风险调整系数进行加权确定。采用最低价方式中标的工程应适当上浮各项保险费率。 (六)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赔偿处理采取确认属实见索即付方式。保险公司需建立先行赔付应急预案,对于个别群体性突发事件,成立专业应急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七)推动信息化建设。推动保险公司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信息化平台,为企业网上投保、查询、理赔等提供便利服务,为行业部门实时监管、查询统计提供管理平台。适时实现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数据对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通过综合保险机制化解风险和减轻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在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前提下稳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 (二)积极创新,强化联动 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推进“互联网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向工程综合保险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过程全流程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模式。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各县区建设局、人社局、金融办、公管办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 要加强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宣传引导,提高各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主体运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认知与能力。要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及时总结推广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