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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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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1/14 07:19    点击数:8181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温岭市建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省住建厅等3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保险服务功能促进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2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创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适用范围。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实施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三年。
  二、适用险种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
  三、实施主体
  由于建筑工程综合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为使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先由市内综合实力较强的数家国有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共保体),负责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条件成熟后,逐步市场化竞争。各保险机构在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进行风险管控。
  四、实施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总体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
  (一)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各类工程履约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具备同等效力。相关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选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现金以外的保证形式。
  (二)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担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保险联合体(共保体)制定实施。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形式。要求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质量保证和人工工资支付保证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要求为一项目一保单,保单须针对具体的项目。其中投标保证保险须在项目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保单原件。
  (四)保险机构要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费率应与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挂钩,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保险机构应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五)投保人递交生效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后,投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建设合同义务时,由保险机构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金范围内,有权行使代位追偿权。
  在代为履约或承担代偿责任时,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三日内支付赔偿金;针对工资支付保证险,保险机构需建立先行赔付应急预案,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项。对于重大事件,应积极提供预付赔款。
  五、强化监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项目推进和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及时将试点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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