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全面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18〕191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直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市级机构,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工程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 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下达2018年度各市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一类工作目标的通知》(建办发[2018]121号) 精神,我市将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实施工程综合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险种和内容 主要险种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制度后,投保人提交与保险公司(起步阶段为共保体)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和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绍兴市域范围内,工程施工合同造价(或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其中,市区(含越城、柯桥、上虞三区及市直开发区)应在原已推行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基础上,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保险活动。并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抓紧开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可从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起步,实施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也可同时推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 三、推行相关要求 市区(含越城、柯桥、上虞三区)及市直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进一步完善工程履约、业主工程款支付的保证保险推行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工程投标保证、工程质量保证、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在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过程中,可参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17〕70号)和《关于明确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 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绍市建设[2017]145号)(详见附件1、2)。为加强风险管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原则上不得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 各区、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编制工作计划,争取在今年10月底前,制定完善工程综合保险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从11月份起,每月5日前 ,将前一个月工程项目担保情况汇总上报市建设局(详见附件3)。联系人:奚美芬;电话:85202052;传真:85121130。 市建设局应根据省建设厅文件要求,会同人社、保险等部门,积极开展调研活动,抓紧制定出台全市工程综合保险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8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