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建局关于征求《关于云浮市试行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云建函〔2018〕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建设局、新区公建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建筑业协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单位(企业):
关于云浮市试行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建设局、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在相关领域推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工作意见》(云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要求,在云浮建筑工程领域试行引入商业保险、工程担保,丰富工程保证形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对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资金到位证明等建筑工程保证,由原来采用现金转账、银行保函等保证形式基础上,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增加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两种选择形式,与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通过试行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模式,探索既符合市场运作,又能及时响应违约给付的建筑工程保证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二、实施形式 (一)先试点后推广 由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试行一年。 1、试行期间,保险公司具体负责云浮地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需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行业性条款和费率示范性文本。 2、试行期间,担保公司需经金融局批准。 试点结束后,总结试点经验,开放市场全面推广。 (二)信息公示制度 在云浮住建信息网站公示下列信息: 1、保险公司的保险业资质及批准从事保证保险,办事点信息(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保证保险范本,保险费率等信息; 2、担保公司的担保资质及批准从事工程担保,办事点信息(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工程担保范本,担保费率等信息; 3、投诉受理电话:0766-8838773 (三)资金的置换和缴回 1、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试行期间,原已提供资金保证的,可通过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到相关部门办理置换手续。 2、若施工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发生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赔付的,取消其应保证保险、工程担保资格,并于赔付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资金保证缴回。
三、实施范围 在云浮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下列情形适用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 1、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且经人社、住建部门核实符合下列条件: (1)上年度至今没有发生过拖欠工人工资的; (2)上年度至今没有发生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赔付的; (3)企业最新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的。 2、建设单位,且经住建部门核实上年度至今没有发生过拖欠工程款的。
四、建筑工程保证内容 试行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资金到位证明等建筑工程保证。 (一)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 1、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投标前,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待招标投标完成后,投标人没有发生违约情形,建设单位(招标人)退还给投标人。一般为招标控制价的2%(不超过80万元)。 试行期间,仅限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 2、保险公司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担保公司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担保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上述保险费、担保费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基本账户汇出。 3、投标保证金保险或投标保证金担保的有效期为招标文件规定期限。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按投标保证金保险合同或投标保证金担保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自动延长有效期。 (二)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 1、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保证金。待合同执行完成后,退回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金额的10%。 试行期间,仅限施工总承包合同。 2、保险公司向施工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保险,该保险单应当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担保公司向施工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该担保单应当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保险或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计划工期)。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按履约保证金保险合同或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自动延长有效期。 (三)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金。 1、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金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供合同款支付保证金。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金应与履约保证金对等(包括金额、保证方式等)。 2、保险公司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合同款支保险,该保险单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合同款支付保证金。 担保公司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合同款支担保,该担保单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合同款支付保证金。 3、合同款支付保险或合同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计划工期)。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按合同款支付保险合同或合同款支付担保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自动延长有效期。 (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金。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年限、规定合同金额比例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质量保证金,待规定年限到期,建设单位将该施工质量保证金退还施工单位。 2、保险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质量保证保险,保证施工单位(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该保险单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担保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质量保证担保,保证施工单位(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该担保单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3、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或施工质量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按施工合同约定。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1、施工总承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工人工资支付存放在政府指定账户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付清工人工资)后,退回施工单位。一般为施工合同金额的3%(不超过300万元) 2、保险公司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人工资支付保险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担保公司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3、工人工资支付保险或工人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计划工期)。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按合同款支付保险合同或合同款支付担保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竣工验收时间自动延长有效期。 (六)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 1、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是指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工期超过1年的为合同金额的30%,工期不足1年的为合同金额的50%。 2、保险公司向建设单位提供资金到位保险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当视同已经出具资金到位证明。 担保公司向建设单位提供资金到位担保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当视同已经出具资金到位证明。 3、资金到位保险或资金到位担保的有效期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期(计划工期)。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按资金到位保险合同或资金到位担保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竣工验收时间自动延长有效期。
五、建筑工程保证的理赔 试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建立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担保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针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赔案,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需建立预赔机制,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人社部门处理索赔事项。对于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以人社或住建部门的认定材料或法院判决文书为依据,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可采取见索即赔原则,在24小时内予以赔付或先行垫付。
六、其他工作要求 1、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应按月向市住建局报送建筑工程保证信息,分析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担保方案和服务。 2、住建、人社部门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3、将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联系人:朱兴国,联系电话:0766-88387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