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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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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1/13 06:07    点击数:8543   

镇政建〔2018〕194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江苏省政府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及《关于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镇政建〔2015〕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作用,建立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险种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应当在项目投标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投标保证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之一,与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投标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预缴证明书具备同等效力,各担保受益人及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二、试点范围、期限

镇江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保险试点,试点期限自2018年9月1日开始,为期一年,试点期内,参保对象为注册地在镇江市范围内的建筑企业。


三、承保机构

试点期间由一家在国内有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主承保经验并在镇江市有建设工程统保项目主承保经验的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试点期结束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承办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机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需完全覆盖《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第三方担保人责任,建立与企业管理水平、信用状况及项目类别等因素挂钩的差异化费率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引导和协调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反馈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范围。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保险公司切实履行投保要件审核义务,强化内控管理,审慎评估承保标的风险;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参保项目名单,及时报送即将脱保和已脱保在建项目预警信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监管,根据预警信息督促即将脱保和已脱保项目及时缴纳保证金。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承保机构做好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等业务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推进机制,逐步构建满足建筑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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