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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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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5/08 06:44    点击数:8655   

马住建〔2018〕291号


各县、区住建委(局),委属各单位,开发园区建设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75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120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马住建〔2017〕223号)”,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马鞍山市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马鞍山市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018年9月12日



马鞍山市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马住建〔2018〕291号


第一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险,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创新,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75号)”精神,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市住建委是全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之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建委(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其他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第四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原则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试点期间暂定为5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保险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


第五条  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

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中标人提供工程质量保险承诺书,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

建设单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中标企业投标报价的保险费用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为被保险人。

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  试点期间由大地保险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等负责承保,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待试点结束后向全社会推行。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可共同委托同一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和质量风险管控。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委托,由保险公司依法另行选用风险管控机构。


第九条  风险管理机构或风险管控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并出具检查风险评价意见,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从事风险管控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中高级技术职称。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责成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第十二条  保费计算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的总造价。

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诚信等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积极推行与投保单位的以往投保史、出险情况、管理水平等因素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质量监管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依法报市有关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保险费率与建筑业企业信用联动机制。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优先推荐马鞍山市优质工程“翠螺杯”奖和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奖。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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