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微信版 注册 登录
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工程担保网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字体+
日期:2018/11/15 01:38    点击数:9193   

青建办〔2018〕100号


各区(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社、金融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保险机构在保证保险领域的专业优势,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范围和种类

  (一)试点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济合同约定应缴纳保证金或实行担保的事项。

  (二)保险种类。本次试点的建筑业保证保险共分为5类: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保证保险、建设工程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三)保险效力和流程。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单作为保证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试点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保证受益人及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二、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有关规定

  (一)保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证保险,与质量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当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或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施工承包人应在工程最终结算款拨付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提交保险单。

  2.建设工程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业主支付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证保险。该保证保险暂按照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责任和义务的保险,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当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履行保证责任。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前签订保险合同并提交保险单。

  4.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含施工总承包和各类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保险。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承担保证责任。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并提交保险单。

  5.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应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与存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当发生规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5类保证保险,在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二)投保主体。5类保险的投保主体应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济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或担保的责任主体。

  (三)投保额度。投保额度与保证金或担保的额度一致。

  (四)投保费率。投保费率除执行保险条款规定的基准费率外,引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等级评定,实行差异化费率。

  (五)保险期限。5类保险的保险期限均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一致。


  三、试点工作方案

  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运用保险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和管控,保险人在提供保证保险保障的同时,提供各类风险管控专业咨询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建筑业保证保险机制。

  (一)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与,规范、指导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确定我市建筑业保证保险运行机制,对参与建筑业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试点业务管理。

  (二)成立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共保体。试点期间,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牵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保险共保体,负责建筑业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

  (三)实施步骤

  1.筹备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确定成立青岛市建筑业保险共保体,形成合作框架、运营模式等相关制度,完成5类保证保险的保险方案制定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及审批程序,完成投放市场的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18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形成稳定的建筑业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程序,并对产品进行优化。

  3.提升阶段。2019年10月起,在前期筹备、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保证保险的相关业务流程、实施方案进行总结完善,提升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水平,视情全面推广。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行建筑业保证保险的重要意义

  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实施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通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通过风险共担,运用保险机构更加专业的风险保障体系和管理能力,提高建设领域企业本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有利于推动建设行业和保险行业的融合创新,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保障作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建筑业保证保险的重要意义,坚持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积极通过保险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1.在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过程中,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模式。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信息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息双向互通。

  保险公司和参保单位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及时将试点工作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行保险业务,主动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通报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自身市场行为。对于试点过程中投保人出现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以及拒不履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业务指导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加强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绩和经验,适时推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推进建筑业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引导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积极参与建筑业保证保险,对积极参与保证保险的相关单位,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要对参与建筑业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建立信用考核体系和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考核。招投标监管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文件或工作制度,为建筑业保证保险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各级金融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保险行业监管机构,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建筑业保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保险业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对保险机构开展建筑业保证保险的业务指导和过程管理,促进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18年9月15日

上一篇】 【返回顶部】 【关闭本页】 【下一篇

更多通知公告

更多图片新闻

最新动态

技术支持:Zyyeasy@163.com  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8048976号粤ICP备18048976号  网站访问次数:
Copyright © 2018-2025 http://www.zggcd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网站的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谢谢!
联系电话:0757-83303138 传真:0757-83303136 E-mail:fsgcbzjxh@163.com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9楼912室
佛山金葵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