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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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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1/15 01:39    点击数:9509   

                                      绍市建设〔2017〕145号


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6年三区融合工作清单>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6〕2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程综合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局会同绍兴市人社局、绍兴市保险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17〕70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市区开展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凡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以下称“三区”)范围内,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具体方法参照《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定规定》(市政府第87号令)。
  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近阶段主要内容,为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建设工程投标保证、质量保证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方式,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仍维持原有保证金管理形式不变。今后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各区建设局、建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监督管理。根据绍兴市委市本级与越城区事权调整有关文件规定,越城区建设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担保具体操作程序,近阶段可参照原绍兴市建管局绍市建管(2010)84号文件精神执行,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柯桥区、上虞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担保工作,应抓紧实施,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于8月底前出台相应的具体操作管理措施,落实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本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操作方法参照越城区。
  三、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的方式,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和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方式。特殊情况下,承包商履约保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同业担保方式。
  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当为“三区”范围内的银行、经所在行业协会认定的专业担保公司及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要求。保险公司在起步阶段,以统一共保体形式开展“三区”范围内工程保险业务,各区不再设立共保体。
  建设工程担保活动中,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同和保险公司(共保体,下同)的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受益人和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不得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
  四、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未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承包商同时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
  建设工程担保活动中的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各类保证手续(保函、保险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函提倡采用统一的示范文本(见附)。保证人、业主和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担保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在项目保证文书中明确。
  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证文书原件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保管机构保管;承包商应当将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证文书原件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保管机构保管。保管机构提供有关“原件收讫”的书面文件给提交人。
  业主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保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已办理工程担保手续的相关联系单。  
  各区(新区、新城)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相关联系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六、承包商履约保证及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额度一般应为工程造价(中标价)的10%。但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上一段保证额清算后进入下一段。分段滚动担保基数可与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相一致,或直接采用1000万元固定额作为滚动担保基数。
  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额度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二)承包商履约保证额度一般应为工程造价(中标价)的10%。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保证额度应与业主分段支付保证额度相等。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保证额度应与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额度相等。
  七、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的有效期应在相应保证文书中约定。根据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承包商履约保证有效期可定在工程开工日起,至合同工期期满日后的6个月;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有效期可定在工程开工日起,至合同工期期满日后的18个月。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不明的,按施工合同签订日延迟1个月起算。
  八、工程担保的索赔权利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被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在28天内对权利人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处理,并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索赔权利人应当同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索赔权利人持该报告向保管机构领取保证文书原件后,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九、在保证文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撤保。建设工程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凭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和保管机构的“原件收讫”书面文件,到保管机构领回相关保证文书原件,办理撤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凭五方主体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原件收讫” 书面文件,向保管机构取回承包商履约保证文书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工程款全部结算后(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业主凭工程款结算手续和“原件收讫” 书面文件,向保管机构取回业主支付保证文书原件, 办理撤保手续。
  在保证文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约定的保证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证。
  十一、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
  承包商履约保证经批准采用同业担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2.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不得提供担保;3.无论哪一级资质企业,不得同时为两只项目提供担保。
  十二、各区建设、建管局应对“三区”范围内各类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进行信息登记,定期开展对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大力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保证机构的管理。我局将于下半年适当时候对“三区”开展该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保函示范文本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30

  抄送:袍江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

附件1:


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六个月内。即截止时间为               日。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相应延长。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附件2:

发包人支付保函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双方认可之日后六个月,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540日内。即截止时间为                              日。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相应延长。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决算审计支付日期的,保证有效截止时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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