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船舶过海关时可提供担保先行申报办结出入境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法》)已通过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同时,废止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船舶吨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船舶吨税法》和《暂行条例》相比,有部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