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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概念】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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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22 07:25    点击数:7619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IDI),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投保工程的损坏,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其中,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应用领域

建设工程。


投保人

建设单位。


被保险人

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赔偿权的人,为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建设工程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质量风险评估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风险管控,由经保险公司书面委托的专业第三方工程保险技术机构(即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保险公司应当与工程保险技术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保险技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工程保险技术机构不得与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工作。

工程保险技术机构应根据保险合同内容及前期风险管理方案向保险公司提供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改情况,并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缺陷问题。


保险理赔流程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期限履行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义务。

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期限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共保模式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通常采取共保模式,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流程、统一分配份额。共保体由首席保险公司和至少三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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