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将会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其实国务院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已经采取了很多相关措施。 2014年06月27日国务院发表《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2014年8月22日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在北京启动,我国将通过建立工程建设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褒扬守信、惩戒失信,实现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监管。 2015年12月24日张茅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依托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年报、企业备案等信息归集分析,信用约束机制初见成效。积极推进失信联合惩戒,与37个中央部门签订了相关协议,实现了对企业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对132万名“老赖”依法进行任职限制。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建设和大数据运用。 2016年06月12日国务院发表《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指导意见》指出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指导意见》是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 而最新发布的文件《备忘录》中明确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将会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1、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8、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以上是对招标相关责任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以下是对投标人的相关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备忘录》同时还对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惩戒做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