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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为行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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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24 07:28    点击数:2557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而利用保险的市场化手段辅助行业管理、提升工程质量,也是国际工程管理的惯例之一,已经实行了七十多年,有着非常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西班牙等国家都列为强制保险。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管理核心,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委托关系的改变,形成业主、工程承包、保险公司三方制衡关系。从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政府管理从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定位


第一,将保险的风险控制机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不替代现有质量安全管控体制前提下,将保险的风险控制机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风险控制体(通过风险管理机构实现)。


第二,政府介入的目标是保障基本。建设工程潜在质量缺陷的风险很多,全范围保障成本较高,例如法国,其强制保险的质量缺陷范围基本全覆盖,但其保费是建安造价的10% 左右。因此,政府介入采取一定力度推进保险,目标是保障基本,主要是结构安全和渗漏水问题(占到质量投诉的70%)。


第三,切实保障业主的利益。保险理赔修复质量缺陷,与业主利益息息相关,理赔是否便利,是关系保险发挥作用的主要环节之一,因此,制度设计的中心是切实保障小业主的利益,明确该项保险零免赔额、先行赔付、快捷流程、应急理赔等基本制度。



先行先试的经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5 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大力倡导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上海市住建委会同市保监局,从2004 年起启动了工程保险和风险管理试点工作,在世博、轨交、保障性住宅等工程上开展了工程质量保险和风险管理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上海市人大的积极支持和关心下,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对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作出规定,其第十九条明确: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2014年完成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了由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和市保监会联合起草的《上海市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缺陷保险工作。


第一,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机制。


一是完成共保体牵头单位的公开招标工作。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风险巨大,为增加保险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由具备一定实力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保体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加入共保体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牵头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50亿,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经验;参加共保体的其他保险公司,近三年偿付赔付率不低于150%,同时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通过公开招标,由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3家大型保险企业中标牵头单位,分别组成3个共保体,开展适度竞争。


二是出台《上海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风险管理是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内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全,上海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机构发展,培育和规范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出具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目前,上海已经确定首批13 家风险管理机构名单,并提供给三家牵头保险公司。


三是与物价部门沟通,将保险费率纳入保障性住房的建安成本之中。


四是制定《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理赔流程实施细则》,对理赔流程作了统一和规范,明确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不得与实施细则相抵触。



第二,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是含义。由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保修义务的保险;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渗漏水、墙面、顶棚抹灰层、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等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坏(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基本一致)。


二是上海的适用范围。在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工程中带强制要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三是关于保险期限。基本险期限:1.结构安全(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不均匀沉降,阳台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保期限为10年。2.渗漏水(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以及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保险期限为5年。


附加险期限: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保修期限为2 年;保障性住房、发生过产生重大影响质量投诉,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在投保基本险时应当同时投保附加险。


保险的起算期: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保险建筑竣工备案2 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备案后2 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上述规定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保险和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责任竞合的问题。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和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标的物是共同的,施工单位2 年质保期和保险期限是累加的,结构安全成为12 年,渗漏水成为7 年,对最终受益人小业主有利;二是避免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托底后施工单位罔顾住宅质量。


关于已过保险期后销售房屋的保障。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 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承保范围内的建筑质量进行自查,若存在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关于投保模式。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3%)。对施工单位,鼓励其投保建设工程施工责任险,施工单位投保施工责任险,并且涵盖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年质保期的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不再设立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5%)。


五是保险费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费率可以浮动(1.2% 为基数± 浮动);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其中住宅工程保险条款还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告。在本意见有效期内起保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免赔额为零。


六是关于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推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主要目的之一。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或者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机构从事的工作:围绕工程质量风险控制,贯穿于设计、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不介入传统监理从事的工作范围;不干预正常的建设过程;仅对发现的潜在质量风险进行记录、提醒并提出整改建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整改,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这一制度的安排,体现了风险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保障了风险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


七是投保节点。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实施意见》明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含不高于30% 的风险管理费用,用于风险管理)。


八是关于理赔流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入户告知。保险公司《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送交业主。


保险公司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在接到索赔申请后,2 日内派员现场勘查,7 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7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于影响基本生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应急维修。


争议解决。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九是关于代位追偿机制。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但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但如果施工单位投保了施工责任险,其2 年质量保证期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也不能再对其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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