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入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的邀请函关于加入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的邀请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国办发〔2016〕4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建市[2017]137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助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的体系,推动工程保证金置换管理创新发展,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制度,优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在佛山市住建局、发改局、交通局、水利局、人社局、发改局等工程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工程保证金置换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2018年3月30日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 现诚挚邀请贵单位加入本协会,利用协会这个平台,共同维护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附件一: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情况说明 附件二:入会申请表 (收件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913室联系电话:83303138)
附件一:
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情况说明 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国办发〔2016〕4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建市〔2017〕137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等文件精神,在佛山市住建局、发改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工程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整合科研院校、工程招投标管理及代理机构、金融机构、建筑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资源,实现社会共治理念;以科技手段推动保函置换保证金;以诚信建设规范保函市场;以专业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通过专业化工程保函在线服务平台,实现工程保函电子化、全过程留痕。 协会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工程担保创新发展项目,推动工程担保管理创新发展,逐步在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复制推广先进管理模式。 一、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信阳光的工程保证金业务市场秩序,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互联网技术控制与制度规范结合的保证金管理机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创新工程保证金置换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工程保证担保、银行保函、工程保险等业务公开操作、诚信服务、规范管理的服务机制;提高建筑业企业、工程保证金置换管理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责任和职业素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保证金(保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为促进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置换管理及相关业务市场健康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二、协会的架构 (一)业务指导单位 佛山市住建局、发改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工程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工程保证金置换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 (二)会员单位 有关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国有与股份制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保险公司(国有包括人保、太平洋保险、太平保险等)、担保公司等;社会团体:包括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行业商(协)会;科研机构,包括相关院校及研究机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计算机服务及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软件公司等。 (三)具备专家治理特色的理事会团队 协会理事会成员包括副会长单位清华大学,副会长邓晓梅是中国工程担保之母,是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设管理系副教授,工程担保与建筑市场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工程管理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单位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会长张思中是公司董事长,熟悉建设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是高级经济师、高级造价工程师、香港皇家工料测量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理事单位大诚会计师事务所,理事李晓东是公司董事长,注册会计师,在财务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理事单位佛山市虚拟现实大数据产业研究院,理事钟勇是佛山大学教授,区块链资深研究者。 (四)具备高素质秘书处团队 协会秘书处团队综合素质高,均是党员及本科学历,具有信用管理师、基金从业资格证、金融经济师、软件工程师。执行会长兼秘书长邢红珠具有30多年金融工作经验以及12年的工程保函业务管理经验,曾起草《佛山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已作废),是高级信用管理师、广东省科技厅评审专家、广东省信用管理专家、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专家及科技局评审专家、华南理工大学首位荣誉学员、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个人,获全国最具影响力担保人等。副秘书长刘艳芹是信用管理师,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连续三年被市民政局评为爱岗敬业标兵、优秀专职工作人员、佛山市风尚人物、佛山市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财务总监廖兰是金融经济师,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曾在银行及保险公司担任近20年的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张尚彬是软件工程师,信用管理师,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在软件开发上具有丰富经验。 三、协会的服务内容 (一)协会围绕互联、互助、互动、互补、服务等多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同时,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进行改革创新。促进协助实现行政主管部门精准管理,业务单位规范操作,建筑业企业降低成本,保障偿债能力,防范恶性竞争。研究保证金置换科学管理办法,包括设计开发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置换管理等创新产品,助推资本联动,合力解决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融资需求。 (二)根据国家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文件精神,以互联网的方式,推动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落地。 1.联合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并开发配套管理系统,通过协会有效联动各方力量,促成方案落地。 2.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以及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建立会员银行牵头试点,条件成熟全面推开的机制。 3.推动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设计开发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系统,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实行日常监管。 4.推动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担保公司、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5.在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在政府支持下,推动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并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7.协助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推动建立工程担保制度。 8.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 9.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筑企业人员专业培训,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 (三)开展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改革创新和工程保函业务品种创新的理论研究,推动相关各方开展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包括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转变保证金缴存方式,协助推动保留的四种保证金置换管理创新、规范发展;研究发、承包双方工程质量保证金置换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保证金置换管理服务单位及建设单位、承(分)包商诚信数据库,培育诚信意识。推动建立面向全国建筑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征信机构。 (五)引导会员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保证金置换管理创新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诉求,为政府制定与会员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能转移。 (七)根据会员业务发展及其政府管理职能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渠道、多资源建立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会员自律体系等,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 1.针对会员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以及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座谈、研讨,寻求科学的解决办法,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或论坛; 2.为会员的业务创新发展、融资服务、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和资源对接; 3.举办政银企对接会,为会员对接项目牵线搭桥。 4.在会员单位间开展考察交流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多赢发展; 5.与其他社团进行对接交流; 6.定期召开自律管理会议,研究解决工程保证金置换管理与业务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 7.积极参与相关促就业、谋发展公益活动,同时应会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八)开展专题培训、讲座等。根据会员需要,依照会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科技创新经验。 (九)开展与国外、境外社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会员企业之间及会员企业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组织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同行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协会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政府与会员服务。 四、协会的架构 (一)业务指导单位:佛山市住建局、交通局等工程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工程保证金置换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 (二)会员单位:有关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社会团体:包括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行业商(协)会;科研机构,包括相关院校及研究机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计算机服务及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软件公司等。 五、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3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2万元 (三)理事单位:1万元 (四)会员单位:2000元 (科研院校、社会组织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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